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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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發佈日期:2017-07-1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634537400號
主旨:修正「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要點業經本局106年7月4日第1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相關法規下載路徑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kh.edu.tw/)/法令規章:人事室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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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6 日高市教人字第 10332570900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3 日高市教人字第 10634537400 號函修正
一、為規範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師及職員(以
下簡稱教職員)之出勤差假管理,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
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第十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教職員之出勤差假管理,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
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教職員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各校並得視實際情形訂定
教職員每日出勤時間及查勤機制,每月至少應查勤二次。
各校除專任教師及經校長許可免簽到(退)者外,其餘人員均應親
自簽到退,簽到退簿以集中一處管理為原則,並由專人負責。免簽
到退人員仍應依各校規定時間出勤。
上班、下班或加班簽到退,如有代簽之情事,除本人以曠職論外,
代簽者亦應依規定議處。
四、教職員於出勤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並不得從事與教學或公務無關
之行為。
教職員於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
早退,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或出勤時間經查勤發現未在勤
者,以曠職登記,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查屬
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或教室
日誌等相關表冊之任課教師欄簽名。
教師於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
者為早退。但有正當理由,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師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課、代課者,以缺課論;無故缺課者,
除以曠課登記外,應由教務處以書面通知補課。
教師日課表由教務處送人事單位備查,並隨時將教師遲到、早退、
缺(曠)課等情形,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六、曠職及曠課均以時計算,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累積滿八小時以
一日計,並按日扣薪;曠職及曠課紀錄應作為年終考核(績)重要參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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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職員應參加學校依法令、校務會議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舉辦之重要
集會、活動及研習等;因故未能出席亦未事先報備或請假者,由主
辦單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各校並得視情節輕重分別提
學校考核會、考核委員會或考績委員會審議。
例假日經指派出席或參加活動及會議之人員,各校應依相關規定於
六個月內給予補假或適當之獎勵;因故無法與會者,應事先向學校
報備,由學校指派適當人員參加。
各校於假日全天辦理全校性活動者,得於翌日停課補假;翌日逢假
日或因故無法補假者,得順延或擇期補假。補假時數依活動實際辦
理情形覈實給與。
八、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校務推展,教職員出國以寒暑假實施為原則。
教職員在非寒暑假期間如遇有特殊情事,需申請出國者,校長應確
實審酌無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後,始得核准出國。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出國者,應向學校報備,以利緊急事件之聯繫。
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及職員赴大陸地區,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寒暑假期間教師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校校務會議決議
之,其總日數並以二日至四日為原則。
十、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因公假、公差並經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學校同意課
務派代者,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
(理)費用;非經同意核支代課(理)費用者,所遺課務以調(補)
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由請假人負擔
代課(理)費用。
(二)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公傷假、延長病假、
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連續三
日以上之病假及合計超過七日按日扣薪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者,
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理)費用。
(三)教師請休假、補假、生理假、未達連續三日之病假、合計七日以內
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者,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課,或經學校
同意委託校內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由請
假人負擔代課(理)費用。
(四)教師有超時授課或代課者,差假期間停發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
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費用。但所遺課務以調(補)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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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十一、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及課務,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各校應安排其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代理。但情況特殊須由未兼任
主管職務專任教師代理者,應報經本局同意。
(二)課務部分: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職務代理人連續代理五個工作
日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職務代理人得按請假人基本授課節數排課,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
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理)費用。
2.前目超出部分由職務代理人授課並支領鐘點費者,以兼課(超時
授課)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
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局核
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兼任導師之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依第十點規定辦理,所遺導
師職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應以未兼任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代理為原則。
(二)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者,
依其任教領域(科)與同領域(科)導師每週基本授課差距節數
及實際代理日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以一週五日為計算基準,
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比例由學校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但代理未滿一日部分,不計入代理日數。
前項計算公式如下:
鐘點費(元/節)實際代理日數÷5(每週授課日數)(同科別專任
教師基本授課節數-同科別導師基本授課節數)=代理導師鐘點費
十三、各校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及職員應於學年度開始時,依各機關職務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排定職務代理人,以利各項業務之銜接
推動。
職員代理主管職務者,應先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規定支領主
管職務加給。
十四、教職員得依有關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但教師以其聘約有效間為
限。
十五、本市公立幼兒園教職員之出勤差假管理,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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