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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未滿40歲教職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 |
發佈日期:2017-07-1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634403500號
主旨:有關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未滿40歲教職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基於本市公教一致,得比照市府適用「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106年6月16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630505900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及維護全體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市府同意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比照「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備註5之規定,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學校教職員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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