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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 |
發佈日期:2017-07-0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
主旨: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學年
度第一學期(即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
(一)發給對象:
1、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
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2、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
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
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三、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四、本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68年6月1
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68年8月28日台68人政肆
字第17988號函及71年7月13日台71人政肆字第20564號函,
自106學年度第1學期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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