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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 |
發佈日期:2017-06-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630505900號
主旨:有關本府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比照「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補助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第5點規定,各機關得依受檢人檢具實施健康檢查之相關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但不得逾2日。另依上開規範附表規定略以,受檢人如不具機關首長或職務列等最高第十三職等以上且經銓審第十三職等以上者、機關副首長、職務列等最高第九職等以上且經銓審第九職等以上身分者,年齡應滿40歲以上者方可適用公假及補助。
二、至未滿40歲公務人員,原依行政院97年1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7595號函釋規定,對於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惟該函釋前經行政院104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自104年1月1日停止適用,另行政院以同院函訂定「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於備註5規定非屬從事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未滿40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先予敘明。
三、茲為促進及維護全體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對於本府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比照「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備註5之規定,每2年1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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