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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部106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等業務 |
發佈日期:2017-05-2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高字第10633156600號
主旨:有關教育部106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等業務,請轉知貴校教師相關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60070207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106學年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1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需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協助轉知上開訊息,擇優推薦,並於106年5月24日(星期三)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af9916@mail.moe.gov.tw,電話(02)7736-5646,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借調教師徵才訊息
一、借調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 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需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限: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四、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六、借調時間: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為原則。
七、意者請即日起至106年5月24日(星期三)前將自傳與履歷(內含聯絡方式)寄至楊老師信箱 af9916@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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