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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苗栗縣「106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
發佈日期:2017-05-2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高字第10632838100號
主旨:檢送苗栗縣「106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彙整表」乙份(如附件),請貴校協助調查教師商借意願,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06年5月3日府教務字第106008377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於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依該要點,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商借期限:商借1次為1學年度 (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 , 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依商借程序經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一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超過3學年。其餘內容請自行上網查詢參閱。
四、本案苗栗縣新開國民小學及文林國民中學文隆分部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之需求,請貴校協助將「苗栗縣106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彙整表」轉知教師並調查其商借意願。
五、確實符合商借條件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貴校同意後,請將上開「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苗栗縣所屬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106年5月19日前函復本局(無者無須回復);另前開申請表電子檔及掃描檔亦請先傳送予本局高中職教育科承辦人(電子信箱:u11503@kcg.gov.tw),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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