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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發佈日期:2017-05-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6331449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條文所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將上述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
三、檢附教育部上揭函及令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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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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