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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106年高雄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個人暨志願服務人員計畫,鼓勵參加 |
發佈日期:2017-05-15 發佈單位:輔導處 / 輔導組長 |
表揚對象:
(一)對象:依家庭教育法第8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包括本市各局處及所屬單位、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1. 績優團體: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
2. 績優個人: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之專職人員、行政人員。
3. 績優志願服務人員: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之志願服務人員。
(二)徵選內容:前述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失親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1.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包含家庭教育中心委辦或自辦之家庭教育相關計畫)。
2.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事項。
3.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4.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5.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6.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7.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8.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9.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四十萬元以上者。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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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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