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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發佈日期:2017-04-2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630339600號
主旨:函轉「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規定,銓敘部於106年2月23日函陳考試院就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審查竣事,並經該院以同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該發布令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請各機關將上述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及考試院令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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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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