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 |
發佈日期:2017-04-0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632025200號
主旨:檢送「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1份,並自106年4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3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32632號函辦理。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進用,未辦理銓敘審查之公立學校舊制職員擔任之主管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仍按行政院82年8月4日台82人政肆字第30302號函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原有規定數額支給。
三、行政院88年3月15日台88人政給字第005064號函核定之「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與行政院98年6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800119422號函核定之「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兼任附設醫院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及「公立中小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自106年4月1日停止適用。
四、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含教授休假研究及出國講學研究),其主管職務加給仍請依教育部99年7月30日台人(三)字第0990125250號函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主管職務加給核定本各1份。
|
|
檔案(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