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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退休人員發給三節慰問金資格 |
發佈日期:2017-03-3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60040220號
主旨:有關各機關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預算編列,請依立法院審
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39項通案決議辦理,請查
照轉知。
說明:旨揭立法院決議略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各單位
所編「三節慰問金預算」,除符合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
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發
給三節慰問金資格,包括: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
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
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
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等,以及退職工友(含
技工、駕駛),於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發放之
三節慰問金經費外,其餘均予刪除,以期資源合理運用,
並落實照顧弱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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