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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7-03-2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25847號函訂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7900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32750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高市教中字第102311134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高市教中字第103312650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高市教中字第104323222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高市教中字第105306589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高市教中字第10631796100號函修正
一、為健全教育人事制度,公平處理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附設國中部,以下簡稱各校)教師介聘事宜,以安定教師生活,提高服務品質及確保教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成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辦理現職教師介聘審查有關事宜。
三、各校應確實核算班級數、教師員額編制及保留教師員額等資料,並依規定期限送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
四、本市辦理教師分發、介聘作業,優先順序如下:
(一)原任校長回任教師之介聘。
(二)新設學校之教師移撥。
(三)學校停辦之教師優先輔導遷調。
(四)超額教師介聘(以下簡稱超額介聘)。
(五)具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介聘至原住民地區學校或原住民重點學校。
(六)不影響原服務學校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法定比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教師,得介聘至身心障礙人員進用未足額學校。
(七)市內教師介聘(以下簡稱市內介聘)。
(八)公費合格教師分發。
本市得於超額介聘及市內介聘後,視實際需求開列臺閩地區教師介聘缺額。但特殊偏遠學校不在此限。
五、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由本局另定之。
六、新設學校教師移撥原則,由本局另定之。
七、本局為辦理市內教師介聘,應分別組成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市內教師介聘小組,由本局副局長為召集人,成員包含本局業務主管科科長及申請介聘學校、本市地方教師會與校長協會之代表,處理介聘相關事宜;其中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八、各校向本局申請市內教師介聘,應經其教評會決議通過,並於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書;未申請或逾期申請之學校,該校教師不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
九、各校現職教師,以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且未違反其他義務服務期限,並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申請市內介聘,並以申請現職服務教育階段及班(類)別為限: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評議期及審議期。
超額教師不受前項服務期限之限制。
留職停薪教師,經核定於當年八月一日回職復薪者,始得申請市內介聘。
委託私人辦理學校教師參加介聘之服務年限如下:
(一)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及受託學校委託本局甄選進用之編制內正式教師,須於該校實際服務滿三年,始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
(二)受託學校自行甄選之編制內正式合格教師,須於該校實際服務滿七年,始得參加市內教師介聘。
(三)除前二款教師外,其餘者不得參加教師介聘。
十、教師申請市內介聘,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教師證書。
(三)服務年資證明、成績考核通知書、獎懲紀錄表、研習時數證明及專長類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各校校長及人事人員應依據申請介聘教師所提相關證明文件確實審核後核章,並負審查責任。
十一、各校應依申請表所列各項積分項目,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積分,並以其現職服務教育階段及班(類)別為限;其核給基準如附表。
十二、第八點第一項本文及前點所稱班(類)別,指普通班與特殊教育班之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
十三、申請市內介聘應以教師證書登記科(類)別為限,國民中學教師若具不同科(類)別教師證書者,得至多申請三項科(類)別,第一順位申請科(類)別應為原服務學校聘任科(類)別。如以第二專長申請者,應出具申請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滿一學年且為正式課程,每週授課達三節以上之證明文件。
十四、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應上網登錄相關資料,並選填志願介聘學校一校至八十校。
前項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上網登錄後,本局另擇期辦理現場資格審查。
電腦作業方式以各校提報缺額,及教師調出之原服務學校原聘任科(類)別缺額,按積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別或專長類別順序辦理。
十五、教師申請市內介聘,經本局現場審查確認後即不得撤回。
十六、市內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
(二)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及互調。
十七、申請市內介聘教師積分相同者,優先順序如下:
(一)年長者。
(二)服務年資積分高者。
(三)獎懲積分高者。
依前項規定仍無法定優先順序者,由電腦資料隨機處理之。
十八、回任教師之校長、移撥教師、經本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優先介聘至各校服務之超額教師及本局辦理之市內介聘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外,學校教評會不得拒絕。
本局依法令分發之公費合格教師,免經教評會審查,各校亦不得拒絕。
十九、經本局完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期限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
二十、經專長類別市內介聘成功調入者,以擔任所介聘之專長類別教師為原則。
二十一、經領域(科)自願超額介聘或市內介聘成功調入者,不得放棄或要求介聘他校。
凡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原服務學校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之教師原服務學校可增開缺額時,不在此限。
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若十年內遇有教師超額情況,如無其他教師自願超額,則該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應列為超額人員。
二十二、各校申請臺閩地區教師聯合介聘,應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後,報本局核辦。其介聘依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當年度移撥教師、超額教師及市內介聘教師,得以新服務學校教師身分申請臺閩地區教師介聘。
二十三、市內介聘應於六月底前完成。
二十四、教師介聘有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年。
二十五、本市市立幼兒園及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教師介聘,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其市內介聘並得納入國民小學市內介聘辦理。
附表
市內介聘積分核給基準
服務年資積分
(最高40分) 1.本校年資,每滿半年給1分 (服兵役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併計)。
2.在本校(教育部核定之特偏地區學校),每滿半年加給1分。
3.在本校(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每滿半年加給0.5分。
4.在本校兼任處(室)主任(含代理及補校主任),每滿半年加給2分。
5.在本校兼任組長、人事或主計,每滿半年加給1.5分;61班以上學校兼任副組長,每滿半年加給0.25分。。
6.在本校兼任導師,每滿半年加給0.5分。
7.在本校服務期間,專任支援本局或本局所屬其他資源中心、國教輔導團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支援年資,每滿半年加給1分;兼任人員,每滿半年加給0.25分。
8.在本校兼辦資訊行政業務之資訊教師、資訊執行秘書或午餐執行秘書,每滿半年加給0.75分。
9.在本校兼任輔導教師,每滿半年加給0.25分。
10.在本校連續服務實際教學滿3年以上者,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加給2分;特偏地區學校加給3 分。
11.第4點至第6點同一年度年資擇一採計。
12.採計至介聘當學年度(當年7月31日)為止。
13.代理教師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14.86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84年11月16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得予採計。
15.原以新設學校移撥、學校停辦優先輔導遷調及超額介聘之教師,本校年資得併計前一服務學校年資。但於移撥、優先輔導遷調或超額介聘後3年內申請返回原校服務者,以返回原校後之年資計算(當年度返校者得予併計)。
本校最近5年獎懲積分
(最高25分) 1.嘉獎一次給1分,申誡一次減1分。
2.記功一次給3分,記過一次減3分。
3.記一大功給9分,記一大過減9分。
4.政府機關核發之獎狀,直轄市或縣市級每紙給0.5分,中央級每紙給1分。
5.同一事實獎懲,不得重複計算。
6.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並以公文核定日期為準。
7.原以新設學校移撥、學校停辦優先輔導遷調及超額介聘之教師,本校最近5年獎懲得併計前一服務學校獎懲。但於移撥、優先輔導遷調或超額介聘後3年內申請返回原校服務者,以返回原校後之獎懲計算(當年度返校者得予併計)。
本校最近5年考績積分
(最高20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者,每年給4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者,每年給2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點基準各給予二分之ㄧ分數。
4.部分學年度因留職停薪未有考績者,不得再往前採計。
5.採計至前一學年度為止,本學年度尚未辦理考核,一律不予採計。
6.原以新設學校移撥、學校停辦優先輔導遷調及超額介聘之教師,本校最近5年考績得併計前一服務學校考績。但於移撥、優先輔導遷調或超額介聘後3年內申請返回原校服務者,以返回原校後之考績計算(當年度返校者得予併計)。
本校最近5年研習積分
(最高15分) 1.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
2.研習每滿18小時,給0.5分;線上研習至多5分。
3.研習以日計者,1日以7小時計。
4.教師進修碩、博士班及四十學分班,1學分以18小時計。但已取得改(提)敘者,不得重複採計為研習積分。
5.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6.原以新設學校移撥、學校停辦優先輔導遷調及超額介聘之教師,本校最近5年研習得併計前一服務學校研習。但於移撥、優先輔導遷調或超額介聘後3年內申請返回原校服務者,以返回原校後之研習計算(當年度返校者得予併計)。
外加積分 1.教師以英語科(專長)介聘,通過英檢CEF架構B2級以上,或國民小學教師取具教育部核發加註國小英語專長證書者,積分加給2 分。
2.具主任儲訓合格證書並同時取得欲介聘學校校長同意聘任為下學年度主任者,外加50分。但限於填列同意聘任學校,其校長任期為二年以上,且為惟一志願學校時適用。經介聘成功者,須於該校擔任主任職務至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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