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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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退休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2017-03-0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部退四字第10641980921號
主旨: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
定基本工資之計算與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規定:
「(第1項)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四、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
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第2項)本條中華民國10
5年4月22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已再任前
項第4款及第5款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而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者,於本條修正施行後3個
月內,仍照本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第32條第6
項規定:「支領一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並依第1項規定
辦理優惠存款人員,如有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應停止或喪
失領受月退休金情事者,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
…」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3項規定:「前項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於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
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之。」因此,擇(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其每月支領薪
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如同時任2個以上職務者,應
合併計算),應即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
款。
二、前述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是否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的認定,應
先確認退休人員再任之工作是否係屬按月支領薪酬;如是
,即應以「每月」實際任職所支領薪酬是否超過法定基本
工資,覈實認定;至若有以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給與薪酬
者,亦應將之攤分為每月薪酬,並據以認定有無每月超過
基本工資。本部105年8月31日部退一字第1054135823號書
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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