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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務人員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 |
發佈日期:2017-03-0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601128500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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