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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職規定 |
發佈日期:2017-01-0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507049600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並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七點
行政院民國92年7月11日院授人力字第0920054558號函核定實施
行政院民國93年2月13日院授人力字0930060930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104年10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50507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626號函修正
三、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
(一)除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
(二)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款兼職個數規定限制:
1、未支領報酬(含兼職費)。
2、該項兼職與本職職務無直接監督關係。
3、該項兼職不影響本職業務工作,且不得損及機關或公務人員形象。
四、關於兼職審核權責部分:
(一)董、監事職務依法規(含章程)明定由行政院核派(定)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公務人員兼職,除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兼任情形,應報行政院核定外,餘由各機關依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相關規定核定。
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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