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事]修正發布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發佈日期:2017-01-0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代理教師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507055900號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12月30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8012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行政院原函、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