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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務人員返鄉因颱風交通中斷致無法上班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 |
發佈日期:2016-12-2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500616052號
主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87年12月28日
87局考字第029417號書函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轉知。
說明:
一、查旨揭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返鄉省親因適逢颱風來
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
鄉省親與家人共居,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
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
記。
二、復查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
業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
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
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風災。……」同辦法第13條第1項規
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
、學校首長:一、……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
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三、旨揭書函所定情形,已得依前開作業辦法第13條規定,自
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
爰該書函規定已無必要,並自即日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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