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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奉派於假日出差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 |
發佈日期:2016-12-2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531078300號
主旨:有關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函文影本1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
主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
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緣於機關提案,基於假日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
已佔用公務人員之法定休息時間,建議放寬准予補休。經
本總處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並於本(105)年11月23日
(星期三)召開「研商公務人員於假日奉派公差之交通時
間核予補休事宜」會議,業獲致結論如主旨。
二、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局給字第09700611701
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
,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交通路程時間仍需執勤),
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3月23日八十三局考字第09070號
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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