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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
發佈日期:2016-12-2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5310811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一案,轉請查照,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171號函辦理。
二、前函說明二略以,為避免衍生各類人員及不同制度間權益衡平對照之困擾,增加行政作業複雜度,有關軍職年資併計請頒公教人員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及辦理方式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相關規定作業,茲以服務獎章依獎章條例規定授權本府核頒,爰請各機關重新檢視103年10月16日迄今經本府核頒之服務獎章案件,如依旨揭函文規定基準可改請頒高一等次服務獎章(或原未達服務獎章頒給條件而依本函規定可獲頒者),請函報本府申請註銷原案重新核頒(或應向本府申請核頒),其餘不再變更。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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