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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發布施行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第32條 |
發佈日期:2016-11-2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教人字第10537238000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第32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50131129E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文及附件各1份。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因犯罪而自行結束生命者。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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