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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 |
發佈日期:2016-10-0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1054151076號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一案,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
辦理。
二、茲據前開勞動部函釋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
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
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
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
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
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
規定予以訂定,是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
照顧假疑義,請依上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函影本1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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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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