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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6-09-27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530821300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三節慰問金之規定,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辦理。
二、旨揭行政院函修正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內容摘述如下:
(一)發給對象
1、支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另兼領月退休金者,則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即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萬2500元以下;兼領三分之二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萬6666元以下;兼領四分之三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支領月退休金在1萬8,750元以下)。
2、因公成殘者。
3、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
(二)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三)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從嚴規定。
(四)原依修正前規定發給三節慰問金有案者,亦均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院函規定辦理。
(五)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退休時之歡送及酌贈紀念品、重大疾病、婚喪慶弔之慰問或酌贈賀禮(或賻儀)等其他照護項目,仍維持現行規定,不受有關退休時年齡、任職年資或工作能力狀況等規定限制。
三、另有關職工部分,考量其在職從事基層勞動工作等特性,仍依原規定辦理照護。至撫卹遺族領卹期間,仍依「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照護。
四、準此,本府106年起三節慰問金之發放請在每人每年6,000元之數額依上開規定辦理發放。
五、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1份。
   
檔案(1):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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