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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核發參加競賽之優勝人員及其指導老師獎勵金相關疑義 |
發佈日期:2016-09-20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50053636號
主旨:有關貴府訂定「雲林縣政府獎勵參加全國藝文類競賽優勝
人員要點」,擬核發代表貴縣參加上開競賽之優勝人員及
其指導老師獎勵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105年8月5日府教社二字第1052425325號致行政院
函辦理。
二、依貴府來函說明及案附旨揭要點,本案獎勵對象係參加全
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全
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創意
戲劇比賽之優勝人員及其指導老師,其中涉及擬發給獎金
部分為師生以競賽者身分代表貴縣參加上開競賽活動獲得
名次或參加上開競賽活動獲得名次競賽者之指導老師,分
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師生以競賽者身分代表貴縣參加前開競賽活動獲得
名次(按,全國語文競賽及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均設
有教師組),擬發給渠等獎金一節,查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前函詢該市學生及老師參加該市辦理之語言競賽及代
表該市參加全國語言競賽獲得名次者如擬頒發獎金,是
否應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報經行政院核准後
始得支給,案經本總處105年3月9日總處給字第1050034
865號函復該局並副知貴府等主管機關略以,以臺中市1
05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草案)規定係屬競賽性質,
且其頒發對象多為學生及一般民眾,爰無須依上開待遇
支給要點第7點函報行政院核准。是以,公立學校師生
及一般民眾得共同參與此類競賽而發給之獎金相關規範
,請依上開本總處105年3月9日函辦理。
(二)至擬發給前開競賽活動獲得名次競賽者之指導老師獎金
一節,以其性質屬教學或服務績效所發給之獎金,與上
開以競賽者身分獲獎之情形不同,各級學校如確有類此
發給指導老師獎金之需要,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8條規定
,應由教育部納入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草案)規範,以
期適用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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