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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 |
發佈日期:2016-09-1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104487號
主旨:所詢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5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58765號函及同
年7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66245號函。
二、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是否
受本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限制
一節:
(一)查本部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略
以:「為免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兼任研究助理職務影響
教學本職工作及學生受教權益,爰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
尚不宜兼任研究助理。」前開函示所稱「研究助理」職
務,係指大專校院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
約用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約用之人員。
(二)依貴署函復說明,「高級中等學校公民與社會學科中心
工作計畫」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標準修訂計畫
」係貴署準用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
規定辦理,爰旨揭貴署所詢疑義與前開本部105年4月26
日函所稱「研究助理」係屬二事。
三、有關公立中小學專任教師得否兼任貴署委辦計畫行政助理
一節:
(一)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視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所適用兼職
法令及解釋權責機關不同。公立學校兼任編制內行政職
務專任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308號解釋,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兼
任編制內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兼職,則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
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及相關函釋據以規範。
(二)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部分:
1、查銓敘部96年1月22日部法一字第0962753190號書函
規定:「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得否兼任研究助理,即
涉該研究助理是否係從事研究工作而定。因涉具體事
實認定,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後,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14條之3規定辦理。另公務員得否應聘為研究助
理,與得否兼任研究工作之研究助理,係分別適用公
務員服務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3之規定。」次查公務
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
兼薪及兼領公費。」及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
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
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
關許可。」
2、依貴署函復說明,委辦計畫行政助理係辦理行政作業
、各項庶務工作及交辦事項,並非從事研究工作,爰
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尚不得兼任貴署委
辦計畫之行政助理。
(三)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部分:
依貴署函復說明本職工作。復考量貴署委辦公立中小學
執行學科中心工作,教師兼任學科中心工作計畫行政助理,
除辦理行政作業外,亦能精進教師教學效能、促進教師專
業發展及強化教師專業知能,提升其任教學科科目之專業
,未影響教師教學計畫係常態且有其必要性,爰公立中小
學未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得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兼
任貴署委辦學科中心工作計畫之行政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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