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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 |
發佈日期:2016-08-2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50050802號
主旨: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
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68年
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規定,支(兼)領月退
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
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二、復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
退休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
休時,如未達退休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得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惟
須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再開始領取(按:即展期月
退休金);或依其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年數計
算,領取減發之月退休金(按:即減額月退休金)。
三、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
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
退休金人員,其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
未「實際支(兼)領月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子女教育
補助。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選擇支領減額月退
休金者,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選
擇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先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
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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