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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應如何計算發給 |
發佈日期:2016-08-10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50049911號
主旨: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年終慰問
金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人事處105年7月14日法人處字第10508512170號
函辦理。
二、查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
休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休
時,如未達退休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得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惟須
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再開始領取(以下簡稱展期月
退休金);或依其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年數計
算,領取減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
三、復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
稱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略以,發給對
象係指依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法規,按月支(兼)領退
休金(俸)(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在
新臺幣一定數額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按:10
4年年終慰問金之基準數額經行政院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
0元)。第3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略以,於退撫新制
實施後,核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伍)軍
公教人員,照現職人員俸(薪)額一項,依其核定退休(
伍)年資折算百分比(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
,加發1%,最高給與95%)計算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則按其兼領1/2、2/3、3/4月退休金
之比例發給。
四、為符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設計意旨,並為期退休相關
給與制度設計之衡平一致,依法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
退休金人員,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人員:以其於展期期間並
未「實際按月支(兼)領退休金」,爰不得發給年終慰
問金。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後,如其「實際按月支(兼
)領退休金」符合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
定,則開始領取月退休金當年之年終慰問金,依其實際
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月數比例計算發給。
(二)選擇支(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以其「實際支(兼
)領月退休金」之數額(亦即依減額比率減發後之月退
休金數額),作為認定符合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項規定之判斷準據;至其年終慰問金之發給數額,
則先依發給辦法第3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計算後,
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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