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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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
發佈日期:2016-07-2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4449300號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公布後
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
,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
,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18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函
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號
主旨:貴局函詢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
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
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
敘定薪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6月2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50594491號函。
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
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發生之事實發生規範作用,爰公立中
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
薪級者,尚不得依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所詢疑義
,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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