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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公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條文
發佈日期:2016-06-2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人給字第10530447300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
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請查照並
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5319號函辦理。
二、旨揭增修條文業經105年5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001
1號總統令公布,其修正施行日為105年5月13日;上開增
修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44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
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三、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清查不得受理之資遣及退休申請案:請各機關清查所屬
人員已審定但生效日期在105年5月13日(含)以後之資
遣與自願、屆齡及命令退休案,如有上開公務人員退休
法(以下簡稱退休法)規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
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
」之情形者,應即函報市府轉銓敘部或審定機關註銷原
處分或撤回退休申請(請填清冊1)。
(二)清查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1、退休人員涉案者:請各機關清查所屬退休人員是否有
退休法所訂「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或「因案(不限涉案罪刑類
別及刑度)被通緝」情形;如有,應即通知退休金支
給機關或發放機關,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
5年5月13日(含)起,停發其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
款,至停止原因消滅後恢復之(請填清冊2)。
2、退休人員再任者:
(1)請各機關清查有無退休法第23條所定,公務人員退
休後再任應停發月退休金範疇之職務且每月支領俸
(薪)給、待遇或公費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目前為
每月新臺幣20,008元)。自105年5月13日起,如有
上述情形,均應自再任之日起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
優惠存款(請填清冊3)。
(2)另,於退休法105年5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再任職務
,且每月所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但依修
正前規定不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
,則給予3個月過渡期,俾供其考量是否繼續任職
;如選擇繼續任職者,應自105年8月13日(含)起
,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請填清冊4)。
四、有關本次增訂在職期間涉犯貪瀆罪而先行退離之公務人員
,於嗣後經判刑確定時,應依判刑確定之刑度自始剝奪、
減少並追繳其已領退離給與之規定,係以修正條文施行時
尚未判決確定者為範圍。是以,各機關如知悉所屬退休人
員係於105年5月13日以後經判決確定者,應即函報本府辦
理後續相關執行事項(請填清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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