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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教師因重病或安胎休養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及休假期間得否視同「病假」並核支代課鐘點費疑義 |
發佈日期:2016-06-06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3412500號
主旨:有關教師因重病或安胎休養,申請延長病假前所請事假及休假期間得否視同「病假」,並由學校核支代課鐘點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06022號函辦理。
二、上開教育部函釋略以,教師因病或安胎休養請延長病假前應請畢之事假及休假(兼行政職務者),仍屬病假性質。教師請假規則發布後,有關教師因病或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及其代課鐘點費核支疑義,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該部89年12月27日台(89)人(二)字第89160645號書函及90年2月21日台(90)人(二)字第090016448號書函等相關函釋與本解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三、考量教師申請延長病假前扣除之事假或休假(兼行政職務者)係用以調養病情,俾使患重病之教師得以安心養病、早日康復銷假上班,該事假、休假仍屬病假性質,且由學校依教育部89年12月27日及90年2月21日函釋規定核支代課鐘點費已行之多年,為維法規安定性,本局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延長病假前扣除之事假或休假,如符合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10點:「教師請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者,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理)費用。」規定,仍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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