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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 |
發佈日期:2016-05-2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 字第10533089900號
主旨:修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1501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 5 月 23 日高市教人字第10533089900號函修正
一、 為補助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健康檢查,以維護其身心健康,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之健康檢查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受檢人)之資格條件、健康檢查次數、補助金額及醫療機構等事項規定如附表。
三、 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之受檢人於實施健康檢查之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七千九百元者,應自當年度起算至第三年,始得再予補助之。但年滿五十歲者,不在此限。
四、 受檢人於核定退休年度內,得依第二點規定實施健康檢查。但應於退休前完成健檢及補助作業。
五、 各校得依受檢人檢具實施健康檢查之相關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課務自理),但不得逾二日。惟受檢人應儘量於寒暑假期間辦理,以利校(課)務之遂行。
六、 各校應繕造所屬教職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予以列管。
七、 各校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由服務學校先行借墊補助範圍內之健康檢查費用,再由受檢人覈實檢據向服務學校辦理經費核銷。
八、 各校年度內實際實施健康檢查人數占得依本規範補助健康檢查費用之人數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依「高雄市政府補助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標準覈實獎勵承辦人員。
九、 本規範所需費用,由各校編列預算,如遇有經費不足,得由相關經費調整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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