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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文
發佈日期:2016-05-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部退四字第1054102629號

主旨: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2條、第34條修正條
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發布,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考試院105年5月4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93761號令辦
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
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
三、本次修正條文第25條規定,本部受理因公撫卹申請案審定
流程,改採2階段方式辦理;其第1階段係先按病故或意外
給卹標準,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核給撫卹金;第2階段
則會俟本部依規定完成相關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最終
審定事宜。至於上開修正目的係希冀改善「現行因公撫卹
案件須耗時查證,致延宕遺族撫卹金發給」之缺失,俾收
及時照護遺族之目的。從而為避免遺族將第1階段核發撫卹
金作業,誤認為最終審定結果而引起爭議,請各機關於辦
理是類案件時,適時向遺族妥為說明;另請告知遺族如擬
提起救濟,亦請俟本部做出第2階段處分時,再行為之,
以利是項新措施之實施。
   
檔案(1):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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