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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究之事由申請留職停薪 |
發佈日期:2016-05-1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2828100號
主旨:有關教育人員因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得否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一案,請依教育部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901226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乙份。
教育人員之配偶,經科技部「補助博士生赴國外研
究遴選案」核定公費前往國外研究1年,受補助人研究期
滿應即返國繼續就讀,各推薦機構亦可依相關規定及實際
需要訂定其他應履行之義務,基於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
及培育優秀研究人才考量,教育人員得以配偶公費出國研
究之事由,比照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7款規
定申請留職停薪,由各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考量業務狀況並依權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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