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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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直轄市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16-04-1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0531889100號
主旨:檢送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02811號函辦理。



直轄市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
一、 教育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教師合聘及提高專長教師授課比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公立國民中小學為因應教學及課程之需要,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合聘學校,以不超過三校為原則。
前項合聘教師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並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二點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得視其交通等實際因素,減授節數。
三、 合聘之主、從聘學校,以在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同一或鄰近鄉(鎮、市、區)為原則。
四、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其聘任,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五、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載明主聘、從聘學校之合作事項。
主聘學校每學年為因應課程調整,得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同意,更換從聘學校。
六、 合聘教師之聘約,由主聘學校簽訂,主聘學校自行辦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甄選合聘教師時,應於甄選簡章載明合聘相關事項。
合聘教師之聘約,應明定其於主聘、從聘學校之服務義務、期間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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