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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獲獎者之獎勵金俟教育部擬訂相關規定經行政院核定後再依規定辦理 |
發佈日期:2016-03-2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531785200號
主旨:本(105)年本市特殊優良教師獲獎者之獎勵金俟教育部擬訂相關規定經行政院核定後再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4條、第18條暨教育部104年7月15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092604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4條第7款規定:「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第18條第1項:「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爰有關獎金之核發應依教師待遇條例及其相關授權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基上,本(105)年獲選為特殊優良教師人員仍將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牌,至獎勵金則須俟教育部擬訂相關規定經行政院核定後再依規定辦理,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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