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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 |
發佈日期:2016-03-1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力字第10530200700號
主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本(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5年3月8日部法三字第1054075382號函辦理。
二、上開銓敘部來函說明二以,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業增訂各機關辦理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之送審,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如未敘明,該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之規定。是以,該部104年11月5日部銓三字第10440347731號函有關「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職務、或1年內平調2次以上之案件,機關於送審時,均應敘明具體理由」規定,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上開修正規定未合者,均停止適用。
三、檢送前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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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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