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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有關教師待遇條師施行後,請假教師應否扣導師費或特教津貼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
發佈日期:2016-02-08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主任 |
依教育局1050205電子公告內容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104年12月27日施行後,教師職務加給包含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之加給,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之職務加給,教育部刻正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疑,先予敘明。
二、有關教師兼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請假,請假人員及代理人員之導師費或特教津貼發放,在教育部未有統一規定前,請各校自本公告發布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請假教師之導師費或特教津貼,自本公告發布日起,「暫時」不予扣除。
(二)代理人員之導師費或特教津貼,自本公告發布日起,「暫」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依法規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費及特教津貼。
三、在本公告前,各校導師費或特教津貼辦理情形與上述規範不同者,請先不要依前開規範追溯辦理,俟教育部統一釋疑後,再一併檢討追溯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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