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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 |
發佈日期:2016-02-02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10031262號
主旨:重申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屬同仁誤犯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1年3月2日院臺綜字第1010011578號函轉監察院同年2月24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114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於87年8月24日以局考字第020547號、98年7月17日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通函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在案。檢附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7月17日局考字第0980063370號函影本1份。
三、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審核意見,99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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