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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發佈日期:2016-01-2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530033300號
主旨:銓敘部函送考試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銓敘部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授權訂定之考績表以及考績(成)通知書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54055611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即105年1月1日),至修正後之考績表於105年考績案始適用之;另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銓敘部業配合修正考績(成)通知書,爰各機關辦理受考人104年考績案,尚未繕具考績(成)通知書者,請依修正後之考績(成)通知書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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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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