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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應納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 |
發佈日期:2016-01-2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006760號
主旨:有關擔任導師或特殊教育者之職務加給應否納入健保投保
金額計算疑義案,詳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月15日健保承字第10
50000451號函辦理。(原函影附)
二、依上開函示說明二略以:「……教育人員投保金額應包含
本(年功)俸、各項加給及學術研究費。」說明三略以:
「……教育人員之導師費、特殊教育津貼等,已依教師待
遇條例明訂為職務加給,依規定即應計入健保投保金額計
算保險費。調整後之投保金額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
規定,最遲於105年2月底前通知本署所屬分區業務組,並
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爰此,本案請依上開函示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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