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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教人員就讀國中小之子女已支領政府發給之教育代金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發佈日期:2016-01-1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530053400號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就讀國中小之子女,如已支領政府發給之教育代金,得否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2月1日總處給字第10400533951號函副本辦理。
二、前揭函說明略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有關「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規定,係指公教人員子女如支領政府提供「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則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據此,考量各級政府針對特殊身分者給予之社會福利獎(補)助目的及內涵多元,須就各該獎(補)助發給之性質認定其是否與教育及助學相關,爰各地方政府發給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之教育代金是否為與教育及助學相關之獎(補)助學金,宜由各該地方政府依其發給之意旨自行認定。
三、本府100年6月2日高市府四維教特字第1000057196號令訂有「高雄市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補助辦法」,茲以該辦法核發教育代金之目的係為協助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或安置社會福利機構完成國民教育,該教育代金性質非屬就學費用(學雜費)減免,亦非屬獎助學金,爰此公教人員就讀國中小之子女,如已依前開「高雄市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代金補助辦法」領有教育代金者,仍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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