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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修正發布施行 |
發佈日期:2015-12-30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8702200號
主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業經教育部104年12月28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40153890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153890E號函辦理。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指依原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終身學習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其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前項專業人員之職務等級,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比照表(附表一)之規定。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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