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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
發佈日期:2015-12-2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431228300號
主旨:關於經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之公務人員、政務人員,以及民選行政首長,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2月8日部法二字第1044048590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銓敘部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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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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