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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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
發佈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8221700號
主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66146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教師請假規
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定義,
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即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
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之;教師申請家庭照顧假,服務學校
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
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1044044375號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
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
辦理。
二、茲據前開勞動部本(104)年11月26日函略以,民法第112
3條所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
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稱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又
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
,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請假規則第3條第1
項第1款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
,是有關公務人員請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請依上
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勞動部本年11月26日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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