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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431184300號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2月9日部法二字第1044039522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依勞動部令釋,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
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
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
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
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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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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