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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相關規定 |
發佈日期:2015-12-1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431160000號
主旨:有關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銓敘部民國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100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事宜應回歸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1月30日部退四字第10440451162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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