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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12/17前請至人事室報名105.1.9-10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監場工作 |
發佈日期:2015-12-09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本校協助出借場地作為明(10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場105.1.9-1.10
有意願擔任旨揭考試監場人員請於104.12.17前向人事室登記報名
一、監場人員,須由現任委任及相當委任以上公務人員或國民小學以上合格教師,並年滿20歲,65歲以下,身體健康,足以勝任監場工作者充任。推薦擔任監場人員應確實未在補習班任教,或與補習班人員業務無涉,並應認真監考,如經登錄有不良事蹟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半年內不再安排相關監場工作。惟如紀錄事態嚴重,致有損國家考試之公平性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爾後不再安排相關監場工作。監場人員經簽奉 核聘擔任監場工作,即賦予一定權責,不得自行託人代理;另依考選部規定,監場人員於監場資料發送後辭退監場工作,1年內累計3次者,停止監場工作3個月,無論理由,限制其擔任監場工作權利,請務必於報名時審慎考量周詳。
二、擬擔任監場人員經排定監場工作後,另來電或轉知擬辭聘監場工作轉擔任卷務組或總務組工作者,爾後將不再編排監場工作,以避免造成監場作業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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