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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4年6月12日生效 |
發佈日期:2015-11-13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405939800號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4年6月1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0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49934號函辦理。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另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6月12日施行。
三、依前函附表八修正對照表說明二以,本表修正後,公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除不符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外,均應依公保法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爰自本表修正生效後,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前依補助表現行規定申請增給生育補助者應予繳還,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申請生育給付。
四、檢附行政院函影本與附件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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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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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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