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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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相關疑義
發佈日期:2015-11-05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74011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函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08450號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1.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
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優先
,其後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再後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資格順序公開甄選聘任。

2.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全國偏鄉小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不易,爰第2款未限制其階段及科(類),第3款未限制其系(所)。
惟其聘任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者,
仍應優先聘任出缺科(類)專長者,俾符應立法意旨。
   
檔案(1): 檔案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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