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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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發布施行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2點、第4點
發佈日期:2015-11-04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437384000號
主旨:「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2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以104年10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139741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10月30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139741C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

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四、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利事業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教師依前項規定借調至營利事業,學校應與借調營利事業簽訂合作契約,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其相當金額學術回饋金之收取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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