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左營國中-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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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修正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發佈日期:2015-10-21      發佈單位:人事室 / 人事助理員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440257581號
主旨:民國104年6月10日及同年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
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
院會同行政院分別令定自同年6月12日及19日施行;公保
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並自1
04年6月19日施行。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
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104年10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082號令
、10400071083號令、10400071532號函及行政院同年月日
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6602號、10400476603號令、10400
478922號函辦理。
二、茲以本(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
款新增被保險人之離退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金,亦
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不含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
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以下簡稱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
適用公保年金之規定,爰是類人員請領養老給付應符合下
列條件(其中公保年資之採計,應包含所有未曾領取給付
之全部公保年資,但以35年為上限;詳參公保法第16條及
其施行細則第38條):
(一)符合繳付公保保險費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或繳付公
保保險費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
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等3項條件之一。
(二)被保險人必須於加保期間符合請領年金條件;請領遺屬
年金給付者,亦同。
三、公保法第48條修正所新增之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於103
年6月1日至104年6月18日期間退保且符合公保養老給付請
領條件者,得溯及適用請領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規定(含展期
年金及減額年金)。爰於上開期間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
且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而擬改領年金者,應自104年6月19
日起6個月內(於104年12月18日之前),一次全數繳回承保
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改請領年金;
逾6個月期限(即104年12月19日以後)即不得再申請改領。
另,是類人員之保險費率,依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
保法第48條第7項規定,應比照私立學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
險費率釐定;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104年10月7日考
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532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89
22號函重行釐定為13.4%,並分3年逐步調整;其第1年及
第2年各調高2%;第3年再調高1.15%,至107年調為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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